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文件
世界中联发【 2011 】 3号
《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办法》(试行)经世界中联第二届第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办法
(试行)
(2011.04. 28)
在管理学的五大要素(人、财、物、时间、信息)中,人才是最活跃的因素。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是中医药人才队伍中的骨干,在世界范围内,为不同类别、级别的人员,确定不同的标准,构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体系,以不同的职称为标识,用考试与评审的方法,确定其在整个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开发人才资源,发挥人才潜能,调动人才积极性,营造社会大环境,推动中医药事业在各国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规范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考试(评审)的指导思想
(一) 以建立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体系为目标。
(二) 整合各种资源,树立考试品牌,完善相应机制,吸引、鼓励更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
(三) 建立开放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提高参加考试(评审)的可及性。
第二条 开展国际考试(评审)的职能依据
依据《世界中联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相关内容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开展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
第三条 开展国际考试(评审)的目的
(一) 推动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体系落实。
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体系的构建,不仅能够发挥标准本身的规范统一作用,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而且为专业人才的成长提供了一条成才之路。可以跨越国家界限,打击假冒伪劣现象,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中医药专业队伍的国际形象,建立中医药服务的最佳秩序。而标准体系的实施,需要以不同的职称作为标识,用考试(评审)的办法,确定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并明确该职称在整个标准体系中的地位,才能把标准体系落到实处。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评审)的过程,是围绕特定目标,促使自身学习、总结、提高的过程。所获得的技术职称,是社会公认的第三方对学术水平的认可,是自己业务水平、学术地位的标识,是赢得社会信誉、争取合法权益的依据。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四条 职称与标准
职称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标识,不同类别、级别的职称构成职称体系。
标准体系实际上是围绕职称体系构建的。职称体系确定了不同的职称在整个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条 建立职称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分级职称体系,既要参照相关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又要注意与大多数国家医学教育体制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体系相衔接。
(二)符合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和现行制度。
(三)既要具有权威性,公认度高,又要考虑覆盖面大,针对性强,适应不同层次人员的需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具有可操作性。
(四)为满足部分应试者的需求,对医师、药师类人员与技术职称体系相对应设水平标识,A的级别越高,技术水平越高。水平标识与职称体系不同时应用。
第六条 职称体系框架结构
类 别 |
级 别 |
水平 |
备 注 |
医师类 |
中医医师 |
实习医师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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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医师 |
B级 |
设针灸、骨伤、按摩推拿、中医美容、营养、心理咨询等方向 |
执业医师 |
A级 |
专科医师 |
2A级 |
内科、外科可分化到三级学科;针灸、骨伤、妇科、儿科可分化到二级学科 |
高级专科医师 |
3A级 |
学科分化同专科医师 |
主任医师 |
4A级 |
西学中医师 |
执业医师 |
A级 |
设针灸、骨伤、按摩推拿等方向 |
专科医师 |
2A级 |
学科分化同中医专科医师 |
高级专科医师 |
3A级 |
主任医师 |
4A级 |
药师类 |
助理中药师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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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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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药师 |
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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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药师 |
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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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中药师 |
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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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类 |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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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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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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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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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类 |
实习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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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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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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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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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师类 |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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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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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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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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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技师类别职称体系框架将由“中国中医药国际合作中心”颁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健全组织与制度
(一) 以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专家组成资格考试部,负责考试组织与实施。
(二) 以业内专家、各国代表、相关研究人员为基拙,建立考试与测评委员会,负责考试研究、指导与监督。
(三) 以国内外各学科专家、翻译人员组成命(审)题专家团队,负责试题命制及相关研究。
(四) 公平遴选代理机构、合作单位与各国考试基地,组成考试宣传推广机构,共同推动国际中医药考试的健康发展。
(五) 建立严谨的管理制度
资格考试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逐步完善考试(评审)流程,为参加考试与评审者提供规范而便捷的服务。
资格考试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培训工作。
第八条 规范程序
(一) 确立职称标准
在职称体系的总体框架下,首先确立不同类别、级别的职称标准。标准的确定要考虑中医药学的特点,大多数国家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和社会需求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科学设计不同职称所需要的教育与培训经历,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以相应的指标对标准作出准确的描述。
(二) 编制考试(评审)大纲
考试(评审)大纲,是对不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要求。大纲编制主要是依据职称标准,对考试科目、测试方法与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三) 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对职称考试相关要素所做的具体说明,如报考条件、参考教材、题型题量、考试分数、及格标准等。
(四)组织专家命题,建立标准化题库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依据《命审题规则》,组织专家命制试题。要集中专家智慧,遴选符合中医药特点与国际惯例、实用性强、知识点覆盖全面、试题参数合理的标准化试题进入题库,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实现题库维护。
(五) 规范组卷,确保测试内容的科学严谨
依据考试目的,试卷组合规则,编制组卷方案,完成各类各级考试的试卷组合,并确保其质量。
第四章 考试与评审
第九条 考试,是通过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考察应试者知识和能力。适用于参加助理研究员、专科医师、主管药师、讲师、主管护师及其以下职称者。
第十条 评审,是通过专家群体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和审查。适用于副研究员、高级专科医师、高级中药师、副教授、高级护师及其以上职称者.
第五章 考试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与地点
(一) 定期考试: 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5月16 ----18日,下半年10月16---18日,主考场设在北京。
(二) 日常考试: 报考人数超过I0人,即可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时间与地点,由考试组织者与考试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报考流程
(一) 考试咨询: 拟报考者或考试中介组织可以直接与考试部取得联系,可登录世界中联网站查阅相关资料,也可以与世界中联设在各国的考试代理、考试基地取得联系,索取考试大纲与实施方案。
(二) 报考者需在施考前60天,按照实施方案中“报考条件”的具体规定,提出报考申请。
(三) 经考试部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申请表》并交纳相关费用。
(四) 经考试部核准后,颁发《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准考证》。
(五)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章 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成绩核定
(一) 专家按照严格的阅卷程序对试卷进行评阅,确定考试成绩,依
据考试及格标准,核定及格人员名单。
(二)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一次完成同一级别职称规定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单科考试,完成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后,计算总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授予相应职称。但同一职称分次参加单科考试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三) 部分考试科目成绩没能达到及格标准,未取得相应职称者,可以申请补考,已经达到及格标准的科目成绩三年内有效。
第七章 职称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可随时提出申请,申请评审者超过5人,即可安排组织。
第十五条 评审时间
由考试部根据申请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 评审地点
教授、主任医(药)师职称评审,答辩现场设在中国,技术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其他职称的评审,如果报名人数超过5人,所在国家获得正高级职称的人数超过l0人,可以就近设立答辩现场。
第十七条 评审方式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采用同行专家论文评审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
(一) 参加论文评审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有一定造诣,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
(二)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相关学科的七人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流程
(一) 在实施评审前至少60天,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二) 经考试部审查,符合评审条件者,填写《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论文等评审资料并交纳评审费用。
(三) 考试部依据评审者专业、资历等信息,有针对性地遴选评审委员会专家。
(四) 论文等评审资料,呈送同行专家审评后出具评审意见。
(五)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间进行现场论文答辩。
(六) 评审结论
1.完成论文答辩后,评审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并现场投票。
2.评审委员会五人及以上认为答辩者达到了其申请的职称标准,为通过评审。
3.证书制作与公证。
4.为通过评审者颁发证书。
第八章 职称转换
第二十条 同类同级职称可以申请转换。
已经在中国境内取得技术职称,可以与国际职称同类同级转换。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无误,即可办理转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水平与职称严重不符人员的评审
(一) 由于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多年从事中医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积累了丰富经验,而职称严重偏低或无职称者,可以根据其受教育的程度,工作年限,技术水平,参照同类人员职称级别的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合格后,可以直接进入该级别职称的评审。
(二) 已经取得高级医(药)师、副教授职称8年以上,论文评审合格,年龄七十岁以上者,可免于现场答辩。
第九章 证书规格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评审)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称证书。证书分为标准版和特制版,由中、英两种文字组成。
(一) 标准版证书分为正本和展示本。
1.证书正本,为证书持有者获得相应职称的法定依据,证书的设计要有利于永久保存,便于携带和防伪。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相关编号信息等资料齐全,凭编码可以在世界中联网站上查阅证书,核实信息。
2.证书展示本,为证书持有者可以向社会展示的版本。证书的设计要庄重、大方,便于展示,所载资料除隐去持有者不宜公开的信息外,与正本相同。
(二) 特制版证书
1.为了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证书设计及所载内容的不同需求,可以依据标准版证书信息,设计不同国家与地区特制版证书;
2.该国家或地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可以对标准版展示本证书与特制版证书做出选择。
第十章 考试(评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收费原则
(一) 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 (评审) 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本着收支平衡,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考试(评审)费用。
(二) 费用构成
I. 报名费用: 包括考生资格审核、印制申请表、准考证、通讯联络等费用。
2. 技术成本费: 包括专家命题、各语种试题翻译、试卷印制、专家阅卷评审等费用。
3. 相关服务费: 考场租赁、证书翻译、证书公证与邮寄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合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创新机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考试合作。
(一) 国际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是一项事关中医药人才培养、保证中医药在各国健康有序发展的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更多国家与地区的支持,也需要更多地有识之士参与。
(二) 可以采取共同规划、各司其职,联合颁发证书等方式与各国管理部门、权威机构、会员单位 (会员人数在l00人上者)合作组织考试。
(三) 与教育机构合作,实现中医药学历教育、相关培训与取得相应职称无缝街接。
(四) 积极探索委托代理管理模式,选择有资质、有影响的机构或个人作为区域代理。经本人申请,符合代理条件,签署代理协议。
1. 每年组织参加考试 (评审) 的人数为50人次以下者,可以出具委托函。
2. 连续3年,年均组织参加考试 (评审) 的人数在50人次以上者,可以颁发委托代理证书。
3. 连续3年,年均组织参加考试 (评审) 的人数在200人次以上,可以作为国家 (地区)的总代理,并颁发证书。
(五) 建立考试基地
年组织参加考试(评审)人数在100人次以上,并能承担试题命制与翻译等任务的机构,可获得国际中医药考试工作基地建设单位。
连续3年,年均组织参加考试(评审)的人数在100人次以上,可以作为国际中医药考试工作基地,颁发证书并授予牌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资格考试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秘书处 2011年5月3日印发 |